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我校为接收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类发票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当月代开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类发票,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在下月申报扣除。
我部门将对2024年1月1日起以校外个人名义代开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类发票进行逐项清理。(通知经办教职工补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对后期以校外人员个人名义代开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类发票在报销入账时将从相关部门项目经费或对应个人课题经费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税费。
财务处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