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各处(室)、直属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4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附件的说明,进行操作。
财务处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