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通知

发稿时间:2022-12-30浏览次数:11

各二级学院(部)、各处(室)、直属部门

以下内容涉及各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务必仔细阅读,并按照要求操作,请各部门务必转达到部门的每位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即:2022121日至1231日,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3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在20221231日前,按照附件的说明,进行操作。

操作指南.pdf





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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