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各处(室)、直属部门:
3月28日,《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正式发布。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教职工,可以从2022年1月1日起享受新的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者即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财务处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