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各处(室)、直属部门:
以下内容涉及各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务必仔细阅读,并按照要求操作,请各部门务必转达到部门的每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0年能够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附件的说明,进行操作。
特此告之!
财务处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