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年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举办的培训类型繁多,收费较乱,因培训收费问题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2003年两部门下发的有关培训收费管理的规定进行了完善,于8月上旬修订出台了《江苏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对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按培训主体的不同,在培训性质、培训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进行了设定,对培训收费行为作了进一步规范。
一是明晰了培训收费的分类。将各类非学历培训划分为法定培训和非法定培训两大类。法定培训严格界定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组织管理相对人或者服务对象开展的强制性培训;非法定培训是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开展的非强制性培训。因此培训收费区分为法定培训的收费和非法定培训的收费。
二是明确了培训收费的管理形式。法定培训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批准。非法定培训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依据举办主体、市场竞争程度区分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
三是设定了培训收费分级管理的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是培训收费的主管部门。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省(部)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以及其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的培训。除此以外的培训收费,由各市、县(区)价格、财政部门实施管理。
四是确定了培训收费包含的项目。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课时费包括教师及工作人员课酬或工资、教学场地及教学设备的使用费(租赁费)、表格证册费、通讯费、差旅费、邮寄费、水电费等费用。教材资料费包括书籍讲义、实习实验材料等费用。
五是合理调整了培训收费标准。依据培训成本情况,适当调高了法定培训收费标准,由原来的3、4、5元/课时调整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10元,由培训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审核批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由培训单位在不超过法定培训收费标准上浮50%的范围内确定,报价格部门备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培训收费由培训单位自主确定报价格部门备案。
六是从严管理法定培训收费。法定培训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价格部门定期公布。从
七是切实保障了培训单位和培训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培训单位不得收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要求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计划及收费等;细化了退费规定;严格限定了预收费用的情形;严格控制培训教材资料的使用等。
该《办法》将于9月中旬正式实施,近期,我们将着手清理我省现行法定培训收费,同时,进一步规范培训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