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已于2018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各位在职教职工能充分享受国家新个税优惠政策,现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教职工本人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附件一),由学校按月预扣税款时办理。纸质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需本人在“首页”纳税人签字处签字。个人电子资料的文件名格式为“部门+姓名”,请以部门为单位,将所有纸质资料于2019年1月4日下午下班前报送到财务处220室,电子资料经压缩后以“部门+人数”格式命名(例:财务处+16)发送到财务处张航邮箱:1536639620@qq.com。咨询电话:张航18752368089 。
(有关填写说明见附件二、附件四)
2.教职工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手机APP(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并于2019年1月4日前完成信息采集工作。关于个人所得税APP下载渠道的相关说明详见附件三。
为保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顺利开展和确保2019年1月份工资如期发放,请各部门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教职员工,按时完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工作。未按期填报的视同个人收入达不到扣税标准或无任何附加扣除项或自行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