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比表

发稿时间:2013-09-30浏览次数:489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号)

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和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八条 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从国库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从国库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以外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即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即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以外的支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七条 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非财政拨款结余中除按照规定需要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

()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等经济资源。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其他固定资产。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应当计算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并按照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资产的出售、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或者评估并经批准。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事业单位在财务活动中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外,应当执行本规则。

第四十四条 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引入权责发生制。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199711日起施行。198915日国务院批准、1989

第六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1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 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上年结转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年中预算调整数)×100%

1.经费自给率 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3.人均基本支出 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2.资产负债率 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4.资产负债率 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