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9-03-13浏览次数:176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苏价费〔2015185

 


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取消部分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改革的决策部署,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精神,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苏价综〔2015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非法定培训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部分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201561日起,取消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取消高校面向社会举办的非法定培训收费备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对上述培训收费实施备案。

二、维护培训对象合法价格权益。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及高校举办的非法定培训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实施并收费。实施培训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培训收费标准等,以合同约定形式确认相关收费频次、计费方式、退费情形等条款,切实保障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三、加强上述非法定培训收费监管。各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及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办学行为,畅通群众维权渠道,努力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3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56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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