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发稿时间:2018-08-15浏览次数:700

一、免税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3、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4、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5、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6、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7、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

8、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9、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11、境外支付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

12、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13、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

14、转增个人股本免税。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15、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

16、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17、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8、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9、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免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20、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

21、职务成果转化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22、“三费一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23、股权资产缓税。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24、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5、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免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26、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3号)

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宣布此文同时废止。

27、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1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8、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29、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30、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1087号)

31、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32、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3、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3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57号)

 35、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

 36、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1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1号)

37、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1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

38、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5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联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39、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税。自200411日起,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0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40、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免税。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204号)

41、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免税。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励基金获奖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917号)

42、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免税。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116号)

43、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免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第045号)

44、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科学奖获奖者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颁发的科学奖获奖者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09号)

45、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48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82号)

46、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38号)

47、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561号)

48、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税。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49、个人实际领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免税。对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50、取得房改房免税。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5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52、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取得报酬免税。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

53、符合条件储蓄存款利息免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

54、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获奖者奖金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严格按照中华环境奖评选办法,在以后年度评选出的上述奖项资金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30号)

55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2011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1年度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68号)

56、按规定取得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57、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税。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58、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免税所得。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59、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税。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从2008109日(含9日)之后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70号)

60、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自200810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二、减税

1、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免。此项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2)灾害减免。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减税。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

2、稿酬所得减税。稿酬所得按应纳税减征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3

3、外籍人员存款减税。凡2000630日前,在开户储蓄机构办理确认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身份的外籍个人,对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征收利息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45号)

 4、个人出租房屋减税。从20001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5、个人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自20071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按出租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税额进行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个人所得税10%,房产税60%。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发〔2006252号)

三、税收抵免

1、境外所得税抵免。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7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境外所得税补扣。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3

四、免征额

1、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一)、从20119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9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9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免征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8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免征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

4、特殊人员免征额。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3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