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教材[2005]50号

发稿时间:2018-08-15浏览次数:1158

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下发后,部分学校来电来函,反映执行中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学分制收费问题。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改革,须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2]107号、苏价费[2002]348号、苏财综[2002]131号)精神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报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按当年所选课程的学分及每个学分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学校要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可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试行学年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代办教材及收费问题。鉴于学生教材长期以来一直由学校统一代办,且目前由学生自行购买教材存在许多不便,处理不当将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因此,今年高校学生教材原则上仍由学校统一代办。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学校为学生代办教材必须遵循不营利的原则。要通过公开招标尽量降低教材价格,教材折扣除支付教材采购过程中的运输费、搬运费和教材损耗外,其余应全部抵充学生的书本费。学校使用自编教材的,其费用按实际成本确定。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年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关于学生体检收费。学校按规定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格检查的,可收取体检费。新生体检项目:内科、外科、肝功能(ALT)、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和胸部X光透视,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相关行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价费[2004]441号)规定执行,每生不超过20元。高校可根据需要增加结核菌素试验检查,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毕业生就业前需体检的,由学生自行体检并交纳体检费,学校不统一组织。

四、关于学生军训服装收费。国家为强化学生国防意识,由高校组织学生参加军训的,可统一为学生代办军训服装。但学校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军训服装,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采购价格制定。

五、关于学生公寓用品采购。学校为学生提供公寓用品等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为方便学生和学校管理,各高校可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可以为新生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制要求统一配备。各学校要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公寓用品,确保公寓用品质量,并按实际采购成本收取费用,不得营利。

六、关于学生课余时间使用计算机收费。高校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之外使用学校计算机的,学校可收取上机费,具体标准为每小时1元。

七、关于证、卡工本费问题。各高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生证、校徽、图书证、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工本费。学生丢失上述证、卡,学校可按不超过成本两倍的标准收取补办费用。

八、各高等学校所有代办性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必要性原则,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等学校收取的所有代办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九、本通知自2005年新学年开始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