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自新《会计法》实施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经研究,我省决定:
一、自
二、自
三、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证人员一律不再领证,如个人因工作需要查询或开具考试合格证明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
请各地财政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贯彻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江苏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要求,自新《会计法》实施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经研究,我省决定:
一、自
二、自
三、已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尚未领证人员一律不再领证,如个人因工作需要查询或开具考试合格证明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
请各地财政部门、各单位认真做好新《会计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在贯彻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