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级部门2016年预算及2015年决算公开情况自查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6-11-21浏览次数:1437

苏财预〔201673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预〔201667号)要求,为进一步排查预决算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准备做好财政部2016年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就开展2016年部门预算及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自查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查口径及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16年省级预决算工作方案的通知》(苏财预〔201651号)、《关于省级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预〔201658号)要求,对照2016年部门预算和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自查表(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查。

(一)及时性。部门预决算应在部门预决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内容完整性。各部门要公开部门职责、部门预决算单位构成和部门收支情况;公开“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公开机关运行经费预决算情况和政府采购预决算情况。

(三)细化程度。除涉密信息外,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公开到项级科目,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到款级科目;“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对“三公”经费预决算增减变化原因要进行说明。

(四)其他。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中各专项资金分配信息应及时公开。开展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和资产信息公开的试点部门,要公开预算绩效信息和资产信息。各部门门户网站上应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

二、关于时间要求及随机抽查。各部门自查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于11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2016年部门预算和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自查表报送我厅。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自查工作,及时查漏补缺,确保省级部门预决算公开在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方面全面达标。

 

 

 

       江苏省财政厅

     2016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