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院领导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部分按14%的比例扣缴,单位部分: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14%的比例缴存,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25%的比例缴存。工资中房补项与公积金同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的具体计算公式为:缴存基数=应发工资-房补-特殊津贴-电话费补贴+120
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经院领导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部分按14%的比例扣缴,单位部分: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按14%的比例缴存,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25%的比例缴存。工资中房补项与公积金同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的具体计算公式为:缴存基数=应发工资-房补-特殊津贴-电话费补贴+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