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由于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我院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重新核定调整,学院原公积金调整方案做相应调整,新的方案如下:
一、 调整时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按新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 调整范围:学院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人员。
三、 缴存基数:应发工资扣除房补、电话补贴、特殊津贴后的余额加上同城待遇与职务津贴之和的2倍。公式为:缴存基数=应发工资―房补―电话补贴―特殊津贴+(同城待遇+职务津贴)*2。
四、 缴存比例: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12%的比例缴存,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23%的比例缴存。
五、 提租补贴: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按5%比例发放,基数同住房公积金。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人员无提租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