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整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从2011年9月起,个人所得税按照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见下表
|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 |||
按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处将从2011年9月起按新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