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整通知

作者:2011/10/12 12:00

 

个人所得税调整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20119月起,个人所得税按照修正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适用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按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处将从20119月起按新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